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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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土木工程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2024-10-08 17:04  

新疆大学土木工程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科学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大学土木工程学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原则,注重考查申请人的培养潜力与学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选拔中的作用。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木工程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土木工程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学院实施细则”)并遴选成立报考资格审核小组、材料审核赋分小组、综合考核专家组等开展具体工作。

学院实施细则应根据《新疆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并结合土木工程学科特点制定,包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申请资格具体条件、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的评分标准、录取规则等内容。学院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审议,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布。

报考资格审核小组由2-3人组成,负责对申请者博士生招生基本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材料审核赋分小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依据学院实施细则对符合报考条件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赋分小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学科负责人或学科骨干教师担任。

综合考核专家组按照学科成立,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80%),原则上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求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负责综合考核阶段笔试、面试环节的各项工作。专家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学科负责人担任。

资格审核小组、材料审核赋分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学历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博士生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同等学力人员需满足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同等学力要求及招生学院对同等学力考生提出的其他具体要求;

(4)以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身份报考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在读、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在学)证明和成绩证明(需写明预计获硕士学位时间),并最迟在博士生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 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术不端及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记录。

7. 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8.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各学科外国语语种仅限博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为英语)。

9. 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或招生学院规定的具体要求。

申请和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考核”程序包括个人申请、报考资格审核、外国语水平测试、材料审核赋分、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等环节。

第八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报名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信息、学历学位证书或应届生在学证明、报名信息表、2位专家推荐信、外语水平证明、科研创新成果、硕士学位论文等及其他学校和招生学院规定可证明个人水平能力的材料)。

第九条 报考资格审核。学院报考资格审核小组依据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审查提交材料是否完整。

第十条外国语水平测试。报考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方可参加外国语水平测试。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主要测试内容为外国语水平测试,测试形式为笔试。五年内外国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

1. 英语:CET-6≥425或IELTS≥6.0或TOEFL≥90;专业外语四级合格。

2. 测试结果由学校统一公布,外国语水平测试通过者可进入下一考核环节。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赋分。学院材料审核赋分小组按实施细则对外国语水平测试通过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材料审核评分。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材料审核结果并提出进入综合考核名单,经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审核,报研究生院后,在学院网站主页上予以公布。原则上进入综合考核人数不低于招生计划的150%。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由学院综合考核专家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考核和学术水平考核两个部分。政治思想素质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学术水平考核主要考核申请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对本学科专业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专业外语测试。

综合考核形式为“笔试+面试”。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对学科基础知识、前沿知识、专业外语的掌握程度及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研修计划,笔试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学科背景、科研经历及产出成果以及对拟进行研究的学科领域的见解和研究工作设想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每名申请人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综合考核专家组依据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评分。面试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综合考核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组成,其中笔试成绩权重占比30%,面试成绩权重占比70%。综合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综合考核成绩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审议,报研究生院后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招生计划及实施细则,结合材料审核赋分、综合考核结果,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推荐名单。总成绩由材料审核赋分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组成,其中材料材料审核赋分成绩25%,综合考核成绩权重占比75%。学院拟录取推荐名单经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研究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形成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须包含申请人姓名、申请专业、材料审查结果、综合考核成绩等;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不得录取。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完善招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招生简章、实施细则、各阶段成绩和拟录取名单等,接受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诉复议。招生过程中确保申诉举报渠道畅通,学校和学院要公布申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按《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监督保障实施细则》(新大办字〔2021〕76号)执行。

第十七条 指导监督。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招生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纪检部门负责对招生考核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拟录取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涉及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干部教师应回避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材料审核、综合考核的原始材料须报研究生院存档,保证材料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存档期限10年。

第二十条 学院应科学分配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等不同生源类型的招生计划,保证生源结构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2024年起,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统一招考全部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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